找回密码
 开放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微信登录

微信扫码,快速开始

搜索
查看: 25|回复: 0

今日要闻【拆迁户口政策】拆迁范围的户口管理政策

[复制链接]
已绑定手机

1万

主题

-1912

回帖

0

牛毛

VIP推广年卡

积分
0
发表于 2024-10-1 13:04: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确定拆迁范围后,所在地部门在接到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通知,暂停办理拆迁范围内的居民常住户口的迁入和分户手续。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区、县人民批准后,可准予办理常住户口迁入手续:从长期来看,最新国家房屋拆迁补偿标准https://www.zaimingchaiqian.com/news/24469








(一)居住在拆迁范围内,有常住户口的妇女所生的婴儿;







(二)按规定分配的高等院校、中等院校的毕业生和批准退学、休学以及取消毕业分配资格的学生迁回拆迁范围家中的;







()未安置住房的军队转业,复员退伍军人迁回拆迁范围家中的;







(四)公派和因私出国(境)人员迁回拆迁范围家中的;







(五)远洋海员迁回拆迁范围家中的;







(六)经市人事劳动部门批准从市外调回本市或从郊县调入市区的、职工及其随迁家属、需在拆迁范围内直系亲属处落户的;







(七)、职工因离休、退休、退职从市外迁回拆迁范围家中的;







(八)归国华侨、港澳台胞迁回拆迁范围直系亲属处定居的;







(九)被撤销失踪、死亡宣告的人员,返回拆迁范围家中的;







(十)刑满释放人员和解除劳教、少教人员迁回拆迁范围家中的;







(十一)在暂停办理居民常住户口迁入手续前,已办理完房屋的买卖、交换、析产、分割、赠与、分户、调配等手续,尚未办理户口登记手续的;







(十二)市人民规定准予办理户口迁入手续的其他情况。







本文转自“络综合平台”如有侵权或其他问题,联系删除。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开放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帮助|Archiver|小黑屋|通信管理局专项备案号:[2008]238号|NB5社区 ( 皖ICP备08004151号;皖公网安备34010402700514号 )

GMT+8, 2025-3-18 15:46 , Processed in 0.137303 second(s), 33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5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