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开放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微信登录

微信扫码,快速开始

搜索
查看: 27|回复: 0

新闻【商业用地拆迁】拆迁商业用地的补偿标准是什么

[复制链接]
已绑定手机

1万

主题

-1308

回帖

0

牛毛

VIP推广年卡

积分
0
发表于 2024-9-9 05:00: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拆迁商业用地的补偿标准是什么为了实现目标,房屋拆迁的补偿https://www.zaimingchaiqian.com/fwcq


1、若房屋和土地分开补偿,则土地按商业用途补偿,房屋及其附属物按重置成新价补偿。此外,还有搬迁补助、正常营业的还有停产停业损失。

2、如房地合一补偿,则按照商业房地产市场价值(评估确定)进行补偿。此外,也有搬迁补助、正常营业的还有停产停业损失。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应当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采取措施,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耕地总量减少的,由责令在规定期限内组织开垦与所减少耕地的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个别省、直辖市确因土地后备资源匮乏,新增建设用地后,新开垦耕地的数量不足以补偿所占用耕地的数量的,必须报经批准减免本行政区域内开垦耕地的数量,进行易地开垦。

第十四条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下列耕地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严格管理:

(一)经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

(二)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

()蔬菜生产基地;

(四)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

(五)规定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其他耕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基本农田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的百分之八十以上。

基本农田保护区以乡(镇)为单位进行划区定界,由县级人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施。

第十五条各级人民应当采取措施,维护排灌工程设施,改良土壤,提高地力,防止土地荒漠化、盐渍化、水土流失和污染土地。

第十六条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

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

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综合上面所说的,商业用地的补偿一般与普通用地的补偿大致相同的,但是一般商业用地的补偿可以让土地和房屋来进行计算,但具体的还是要符合条件,一般不同的补偿情形所计算的方式就会不一样,比较重要的就是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转自“络综合平台”如有侵权或其他问题,联系删除。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开放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帮助|Archiver|小黑屋|通信管理局专项备案号:[2008]238号|NB5社区 ( 皖ICP备08004151号;皖公网安备34010402700514号 )

GMT+8, 2025-4-27 15:50 , Processed in 0.191400 second(s), 31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5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