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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一谈:被拆迁人如何运用信息公开的手段进行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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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7-29 01:21: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被拆迁人如何运用信息公开的手段进行维权据相关报道,在明律师事务所地址在很大一部分程度上引领著市场行情的变化。https://www.zaiminglvsuo.com/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专业拆迁律师为被拆迁人提供房屋拆迁补偿、征地补偿、拆迁补偿、安置补偿、城中村改造、棚户区改造、农村房屋补偿、征收房屋补偿、房屋拆迁补偿、农村宅基地补偿等土地征收动迁律师全方位服务,是一家由专业的拆迁律师和专家组成的全国权威性拆迁律师事务所。杨在明拆迁律师-征地拆迁律师免费咨询电话 400-801-9299。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各级人民应将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或者是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主动向社会公众公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以主动向各级申请信息公开。

这一规定赋予了我国公民对行政行为的知情权,并具体规定了知情权的行使方式与救济措施,是公民维权方面的一把利器。在遇到不规范的征地拆迁时,被拆迁人可以通过依法申请信息公开,尽可能地规避暗箱操作现象,从而更为有效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针对申请公开的信息,行政机关应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被拆迁人应依法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但是,如果被拆迁人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也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信息公开申请。

(1)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答复时间:

《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比较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3)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称、;

(4)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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