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开放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微信登录

微信扫码,快速开始

搜索
查看: 23|回复: 0

叙述【违建拆除】2022年拆迁,法院不再干涉违建拆除,难道拆违大门已经打开

[复制链接]
已绑定手机

1万

主题

-1912

回帖

0

牛毛

VIP推广年卡

积分
0
发表于 2024-7-12 04:39: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比较高人民法院审判会于2022年通过并施了《比较高人民法院关于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问题的批复》,此批复一经推出就引来了不小的轰动。毫疑问,引起轰动的原因是在批复中表明法律已经授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并且不再受理行政机关提出的非诉行政执行申请。对于这个批复很多人表示不理解,下面就让我们一起看看这背后的原因。唯有通力合作,我们才能将合法的民房被强拆怎么赔偿的价值发挥出来,供应市场的发展需要。https://www.zaimingchaiqian.com/news/24313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专业拆迁律师为被拆迁人提供房屋拆迁补偿、征地补偿、拆迁补偿、安置补偿、城中村改造、棚户区改造、农村房屋补偿、征收房屋补偿、房屋拆迁补偿、农村宅基地补偿等土地征收动迁律师全方位服务,是一家由专业的拆迁律师和专家组成的全国权威性拆迁律师事务所。杨在明拆迁律师-征地拆迁律师免费咨询电话 400-801-9299。
















让我们先来看看官方对于大家的疑惑是如何解释的,针对城乡规划中涉及到的违章建筑、设施等,我国法律已经通过《城乡规划法》和《行政强制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授予了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权利。所以行政机关可以在不向法院申请的情况下强制执行,直接由行政机关进行强制拆除搭建的房屋和设施。这样的做法不仅使强制拆除的程序得到简化,而且还使拆违工作的效率得到了很大的提高。







此外,想必大家对于“非诉行政执行”这个词也是一头雾水。际上本批复所说的非诉讼行政执行申请指的是行政执法机关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做出具体行政行为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复议,也不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又不自动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义务,为了进行强制拆除,那么行政机关需要在法定期限期满后向法院进行强制执行的申请。我国的《行政强制法》以及比较高院以往的司法解释也是对该程序有相关的规定的。但是比较高院给出的批复也是经过了考虑的,通过这种方法,可以让行政机关更加高效的进行强制执行。















大家需要注意的一点是,这里所指的强制执行与我们平常所说的诉讼中的强制执行是不同的,我们需要分清楚这一点。“非诉行政执行”中的非诉两字就很明显的告诉了我们两者之前的区别。诉讼中的强制执行是必须经过向法院申请的,依据《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在行政相对人拒不履行其义务的时候,行政机关此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所以大家还是要注意两者之间还是有比较明显的区别的。







在我们对强制执行有了初步的了解之后,让我们再来了解一下关于强制拆迁的规定有哪些。首先《城乡规划法》中规定,乡和镇在当事人没有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当事人未按规定私自建造房屋和设施等情况下可以责令停止修建并限定期限内自行拆除。当事人在限定的期限内拒不改正的,有权采取一定的强制措施予以拆除。







对于这条条款我们需要强调的是,乡和镇的主体地位。也就是说,城乡规划部门只能责令整改,像强制拆除这样的强制措施只能是由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的相关部门来进行施。举例而言,小唐家里正在进行违章搭建,被邻居举报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小唐家作出了责令停止建设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拆除的命令,但是小唐家里不以为意,拒不拆除。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就可以让有关部门到小唐家查封建筑的施工现场,并进行强制拆除。















如果大家在生活中遇到自己的房屋被部门认定为违章建筑的情况,大家也需要保持冷静,先把自己的房屋是不是真的是违章建筑的事弄清楚。如果我们已经遇到了有关部门的责令拆除等具体行政行为,但我们还没有确认自己的房屋是不是违章搭建的情况下,我们也有渠道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我们既可以通过行政复议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可以通过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的方式来维护利益。但是我们需要注意着两种方式的时效,行政复议是从行政机关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60天内提出,而行政诉讼则是从行政机关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6个月内提起诉讼。如果过了这两个时间段,将会给我们维护合法权益的过程增加很大的难度。















在这两种方式中,如果选择直接进行行政诉讼的话,诉讼时效是6个月。但是如果是先进行行政复议,再进行行政诉讼的话,诉讼时效是15日。但是对于行政复议和诉讼中的具体细节,我们还是建议咨询专业律师,让律师来帮助我们更好的维护合法权益。







本文转自“络综合平台”如有侵权或其他问题,联系删除。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开放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帮助|Archiver|小黑屋|通信管理局专项备案号:[2008]238号|NB5用户社区 ( 皖ICP备08004151号;皖公网安备34010402700514号 )

GMT+8, 2024-12-22 16:15 , Processed in 0.132713 second(s), 23 queries , Yac On.

Powered by Discuz! X3.5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